一、陳水扁與吳淑珍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1 415 2395 元;又利用總統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於9293 年間以「先租後購」方式,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價購座落龍潭科技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其配偶吳淑珍及居中牽線之蔡銘哲、當時擔任科學園區管理局長之李界木等人,共同收賄美金1198 萬元(約新臺幣4 億元),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共分得賄款新臺幣1 億元及美金600 萬元;再者,吳淑珍於9293 年間,透過蔡銘哲居間牽線,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並於93 12 1 日收受郭銓慶交付之賄款美金273 5500 元(折算新臺幣9180 9398 元);另外,陳水扁利用總統之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之款項合計2 9000萬元(此部分另行偵辦中)。是陳水扁暨其配偶吳淑珍就前揭犯罪之不法所得,總計為新臺幣4 9415 2395 元及美金873 5500 元。

 

二、陳水扁、吳淑珍為隱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與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指使或透過同具洗錢犯意之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郭銓慶等人之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共同將陳水扁、吳淑珍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匯留國外之銀行而隱匿之。茲將其洗錢情形詳述如下:

 

 、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從國內共同洗錢至國外部分:

 

 吳淑珍為求前揭犯罪所得之現金能順利匯至國外隱藏,乃自89 5 20 日起,借用吳景茂先前依其指示而在彰化商業銀民生分行開設帳號52345116929100 號之新臺幣帳戶及52342216929600 號之外幣帳戶,供為洗錢之用。

 

 另在陳水扁就任第十任總統之前,吳淑珍與吳景茂曾於87 2 月間,在陳水扁與吳淑珍位於臺北市民生東路4 97 1 6號之住所,即俗稱之民生官邸內,由時任荷蘭銀行台北分行個人存放款部副總經理葉玲玲為其辦理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之開戶手續,該帳戶由吳淑珍借用吳景茂(Wu Ching Mao)名義設立、並登記陳幸妤為有權簽章人員。而吳淑珍與吳景茂二人為求順利通過前述銀行開戶之審核程序,一同向葉玲玲誆稱開戶之目的係為存放吳淑珍在其娘家應分得而登記吳景茂名下之財產。嗣完成開戶手續,帳號原為8019231 號,後於92 8 11日,更改帳號為7001318 號。旋從89 5 20 日陳水扁擔任總統起,上開海外銀行帳戶即淪為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錢財洗至國外之首要窗口,並於90 8 月間,再增加陳致中同為該帳戶之有權簽章者,用以加強其家人對前述帳戶內存款之支配權。

 

 又吳淑珍擔心其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前述帳戶,若不幸身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之資產,故依葉玲玲之建議及該銀行之安排,由吳景茂與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簽訂個人信託契約(Private Trust),並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信託部於92 8 月間,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Awento Limited.之紙上公司,再將信託人吳景茂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相關資產,移轉至Awento Limited 公司設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7100272 號帳戶內,並將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登記為陳致中與陳幸妤,吳景茂及吳淑珍則為Awento Lim ited 公司銀行帳戶之有權簽章者。藉此將資產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離,用以控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銀行帳戶之風險。

 

 再者,吳淑珍為規避匯存國外銀行之資金來源及流向遭查獲,乃從89 5 20 日以後,利用吳景茂、陳俊英夫婦每次北上進入總統官邸之際,分批交付新臺幣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不等之現金予吳景茂、陳俊英攜返台南暫存銀行一段時日,兼做債券附買回交易,即俗稱之RP 等理財方式掩飾之;並囑咐吳景茂,勿將金錢存進同一個銀行帳戶內,如每個人頭帳戶存入新臺幣一百萬元,即分散多用幾個帳戶存款。另外,匯至國外銀行時,亦須避免集中使用同一人之名義或同一銀行帳戶匯款。為此,吳景茂乃使用不知情之其子吳泰德及吳宗達等銀行帳戶,並請陳俊英向不知情之胞弟陳和昇、陳和昇之妻王麗霞、胞姊李陳淑鉦、李陳淑鉦之女李宜婕、胞妹陳連珠、母親陳劉樹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供做轉帳及匯款等洗錢之用。嗣吳景茂、陳俊英並於後述時間,或用層層轉帳,或用直接結匯美金等方式,將吳淑珍交其二人攜返台南之款項匯出國外藏匿(詳見附圖一:吳景茂等人國內銀行帳戶匯款至國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91 4 18 日,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借用陳和昇名義,結購美金17 萬元(新臺幣594 0230 元),直接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1 8 日,從吳景茂、陳俊英借供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0990 號之王

麗霞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08805 號陳劉樹蘭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1075 號陳和昇帳戶,各匯新臺幣100 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71163 號吳宗達帳戶內,另外存入新臺幣現金1055000 元,連同吳宗達前開帳戶內先前存放之款項,合成一筆美金20 萬元,再轉存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 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內。另於92 1 9 日,再從匯通銀行台南分行陳連珠帳戶、匯通銀行台南分行吳宗達帳戶,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吳宗達帳戶,各匯新臺幣100 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71163 號吳宗達帳戶內,再從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李宜婕帳戶,匯新臺幣45 6300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之上開吳宗達帳戶,並於同(9)日合成一筆美金10 萬元,再轉存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 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內。92 1 9 日,再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 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將前述合計美金30 萬元,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嗣於93 3 31 日,再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0990 號王麗霞帳戶,匯新臺幣55 5000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 號吳宗達外幣帳戶。並於同(31)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71163 號吳宗達帳戶,將定存解約之款項新臺幣110萬元轉至上開吳宗達之外幣帳戶內。旋於93 4 14 日,從吳宗達之前述外幣帳戶,將美金5 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 號之Awento Limited 帳戶內藏放。(前述匯款流程詳見附圖二:吳宗達銀行帳戶匯款資金流程圖)

 

 92 6 11 日,吳景茂、陳俊英從臺灣銀行善化分行吳景茂帳戶,匯新臺幣556 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21200950616 號之吳景茂外幣帳戶內,再從前開外幣帳戶匯美金1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6 11 日,吳景茂、陳俊英另從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504 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621200116141 號陳俊英帳戶,翌(12)日再從前述帳戶匯新臺幣520 4250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21079 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然後於92 6 13日,從上開陳俊英外幣帳戶匯美金15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7 2 日,吳景茂、陳俊英復從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650 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48978 號陳俊英帳戶,另於同日存入新臺幣650 萬元現金;然後從前述帳戶匯新臺幣691 3000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702500988301 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再於92 7 4 日,從前述外幣帳戶,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7 4 日,吳景茂、陳俊英先自其等向李陳淑鉦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匯新臺幣200 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1075 號陳和昇帳戶內,再於同日從前述陳和昇帳戶提領新臺幣200 萬元現金,並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0990 號王麗霞帳戶內提領143 8320 元,然後結購美金10 萬元,直接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1 10 17 日,吳景茂、陳俊英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08686 號吳泰德帳戶,轉美金7 4523.86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48978 陳俊英帳戶內,再於93 4 5 日,從前揭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164 8000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702500988301 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另於93 4 14 日,吳淑珍請陳鎮慧,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 號吳景茂外幣帳戶,匯美金22 萬元至前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之陳俊英外幣帳戶。然後於同(14)日,將前述兩筆款項合成美金27 萬元,從陳俊英上揭外幣帳戶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 號之Awento Limited 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另借用其母吳王霞名義,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開設帳號52345110365900 號帳戶供用,並於92 3 3 日,請陳鎮慧從吳王霞前述帳戶匯美金1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透過其胞兄吳景茂開戶供用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新臺幣帳戶及52342216929600 號外幣帳戶洗錢之詳情如下(詳見附圖三: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款至國外之資金說明表;附圖四: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匯出資金流程圖):

 

 91 1 7 日,贖回荷銀投信臺灣債券基金,從第一銀行營業部匯新臺幣1030 1918 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再於91 1 10 日,由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從前述帳戶結購美金30 萬元,直接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6 11 日,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071351 號吳淑珍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700 萬元,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再於同(11)日轉存美金20 萬元(新臺幣693 6400 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之外幣帳戶內。92 6 12 日,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071351 號吳淑珍帳戶,直接匯款新臺幣900 萬元到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再轉存美金25 萬元(新臺幣867 1250 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之外幣帳戶內。92 6 12 日,另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000萬元,從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另於92 6 13 日,存入現金新臺幣100 萬元;再於92 6 13 日,轉存美金15 萬元(新臺幣519 9600 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之外幣帳戶內。92 6 13 日,再將新臺幣700 萬元現金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然後從前揭帳戶轉存美金20 萬元(新臺幣693 1600 元)至上開銀行之吳景茂外幣帳戶內。

 

 前揭四筆款項合計美金80 萬元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 號吳景茂外幣帳戶後,吳淑珍隨即指示陳鎮慧將前述款項匯出國外: 92 6 16 日、92 6 17 日各匯美金1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 帳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92 6 16 日,匯出美金30 萬元至香港之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d Bank, Hong Kong)帳號44710666635 號之戶名Greenhouse Asi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帳戶內。另於92 6 17 日匯出美金10萬元,92 6 18 日匯出美金20 萬元,均存入香港之渣打銀行帳號447006 85092 號之戶名Masterline Holding Limited帳戶內。而上開匯入渣打銀行之美金60 萬元,係交由辜仲瑩、邱德馨代為處理,嗣再由辜仲瑩、邱德馨於9210 6 日及92 10 9 日,從香港之 KGI Asset MGT (Intl) Limited KGI Asia Limited 金融機構,將合計美金60 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扣除美金20 元手續費,實際入帳為美金59 9980 元)藏匿之(辜仲瑩、邱德馨部分另行偵辦中)。

 

 92 6 17 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700 萬元,從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其中新臺幣700 萬元,於翌日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之吳淑珍帳戶內。另於92 6 30 日,從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帳戶,匯新臺幣800 萬元至吳景茂之前述新臺幣帳戶;92 8 6 日,再從前述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匯入新臺幣500 萬元;其中,於92 9 1 日轉匯新臺幣900 萬元至吳淑珍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 號之陳文彥帳戶內。而前述留存吳景茂新臺幣帳戶內之款項,分別於:

 

 92 6 27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吳景茂外幣帳戶內。

 

 92 7 2 日,再轉存美金20 萬元至前述吳景茂外幣帳戶內。

 

 92 7 4 日,又轉存美金10萬元至上開吳景茂外幣帳戶。

 

 92 8 18 日,再度轉存美金20 萬元至吳景茂外幣帳戶內。上開存入吳景茂外幣帳戶內之美金,則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

 

 92 7 2 日,匯美金2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92 7 7 日,又匯美金3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

 

 92 9 15 日,匯美金2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 7 11 日,存入美金1 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 號之吳景茂外幣帳戶。92 10 21 日存入歐元現金1 萬元 (折合美金1 6120 )93 1 6 日,再由陳鎮慧直接存入美金20 萬元之現金。旋於93 4 14日,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將美金22 萬元匯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0988301 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再由陳俊英結合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於同日將美金27萬元匯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Awento Limited 帳戶內藏放。

 

 93 4 2 日,直接將現金新臺幣99 8000 元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 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

 

 陳敏薰(另行偵辦中)於93 年間將付款人臺灣銀行營業部、匯票號碼HA0387888 號、金額新臺幣1000 萬元之匯票乙紙交予吳淑珍後,由吳淑珍透過蔡美利在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00011151 號帳戶提示兌領後,再由蔡美利於93 4 6 日至93 4 12 日間,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018600050 號帳戶,先後分六次將合計新臺幣1000 萬元支票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吳景茂新臺幣帳戶內提示兌現。

 

 93 4 12 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基金新臺幣2423 0240元匯入前述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另於93 11 9 日,再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794 1007 元亦匯進上揭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

 

 93 4 2 日至93 11 9 日存入吳景茂新臺幣帳戶內之款項,嗣於後述時間分別轉存至吳景茂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 號外幣帳戶:

 

 93 10 27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

 

 93 10 28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

 

 93 115 日轉存美金30 萬元。

 

 93 11 8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

 

 93 11 18 日轉存美金10 萬元。

 

 93 12 29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

 

 94 1 3 日轉存美金20 萬元。然後再從上述外幣帳戶,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3 11 10 日,將美金90 1500 元匯至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新加坡標準(旗)銀行(Standard Merch 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帳號124709 號帳戶內存放;另於941 3 日,再將美金50 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內藏放(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情形詳如後述)。

 

 94 6 17 日,直接存入美金3 萬元現金至吳景茂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 號外幣帳戶內。94 628 日再分別存入美金1 萬元旅行支票及1 萬元現金。94 7 1 日,再存美金3 萬元旅行支票,94 7 4 日又再存入美金3 萬元旅行支票。嗣於94 8 10 日,陳鎮慧再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前述合計美金11 萬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4709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另借用吳景茂名義,從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之將所購買之金融商品贖回,得款美金24 0198.44 元,於92 9 22 日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 號之吳景茂帳戶藏放。旋於92 9 23 日,再從上開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 贖回所購買之金融商品,匯出美金13 9278.99 元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內藏放(詳見附圖五)。

 

 、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Awento Limited 帳戶部分(詳見附圖五: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7001318 帳號之吳景茂帳戶,在91 1 10 日開始供作匯款洗錢之用前,已先陸續存入合計美金225 6398.85 元( 87 3 2 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4068335 號吳淑珍帳戶匯入美金20 0074.77 元;

 

 87 3 2 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50034014 號吳王霞

帳戶匯入美金50 6324.08 元;

 

 88 2 19 日,從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王禎祥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

 

 88 2 19 日,從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陳和昇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

 

 88 2 19 日,從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李陳淑鉦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

 

 88 2 20 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陳劉樹蘭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

 

 88 2 22 日,從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陳俊英帳戶匯進美金20 萬元;

 

 88 8 5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陳幸妤帳戶匯入美金20 萬元;

 

 888 11 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 萬元;

 

 88 8 19 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 萬元;

 

 89 7 3 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邱麗華帳戶匯進美金15 萬元)。

 

 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等人自91 1 10 日起,陸續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輾轉從國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藏匿之款項,計入在90 年之前已先匯入之部分,總數為美金555 5630.28 元。嗣Awento Limited 設立並於92 12 15 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即由吳景茂依吳淑珍之指示,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入Awento Limited 帳戶內藏匿,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92 12 19 日,轉入美金21 3000 元。

 

 92 12 19 日,轉入美金4 4772.62 元。

 

 92 12 19 日,轉入美金0.05 元。

 

 92 12 26 日,轉入美金3915.86 元。

 

 92 12 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532 424 元。

 

 Awento Limited 帳戶,除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轉入之美金555 5630.28 元,及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吳宗達、陳俊英帳戶合計匯入美金32 萬元(詳前所述)外,另於93 6 11 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美利帳戶匯入美金400萬元,再於93 6 14 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銘哲帳戶匯入美金200 萬元(蔡美利、蔡銘哲姊弟二人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後述)。總計洗入Awento Limited 帳戶內之款項為美金11875630.28 元。

 

 、以新加坡標準(旗)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長期為吳淑珍與吳景茂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於93年間自荷蘭銀行退休,數月後轉赴標準銀行台北分行任職。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續行洗錢之犯意,經葉玲玲之介紹,沿上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模式,於93 8 30 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新加坡標準銀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Limited.)開戶,帳號為124709 124726 號,並以吳淑珍為有權簽章人。嗣並接受該銀行之安排,於93 10 1日設立一家登記在澤西島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 公司,受益人登記吳淑珍、陳致中及陳幸妤等三人;一方面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帳號125081125115 號,供作信託帳戶之用;另方面則藉以掩飾真正所有權人身分,以資藏匿犯罪不法所得。

 

 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 公司帳戶內之多數款項,轉存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

 

 93 9 29 日,轉入美金250 萬元。

 

 93 10 1 日,轉入美金31 3275.83

 

 94 4 15 日,轉入美金26 萬元。

 

 93 910 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69 80 15.55元。

 

 93 11 10 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其等向陳和昇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15863 號帳戶,匯出美金35 萬元至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嗣經葉玲玲之協助,以陳俊英、陳和昇名義在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聯名帳戶供用,帳號為125419125420 號。旋於93 12 9 日,再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將美金35 萬元匯至前述陳俊英、陳和昇之聯名帳戶藏匿。

 

 94 1 月間,吳淑珍託請當時擔任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鄭深池,私下將新臺幣5000 萬元兌換成美金,並規避國內正常外匯之管道而從海外直接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嗣鄭深池徵得江松溪、吳錫顯之協助,於941 25 日,由江松溪從香港之HSBC Private Bank(Suisse)SA.HK 銀行帳號80102475280002 之帳戶,直接將美金50 萬元匯入吳淑珍指定之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另由吳錫顯於同(25)日,從設於HSBC Private Bank (Suisse)SA.HK 銀行帳號80102461240001 Tradebest Worldwide Limited 帳戶,將美金100 萬元匯入前述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藏匿(鄭深池、江松溪、吳錫顯部分另行偵辦)。

 

 93 4 月間,吳淑珍將新臺幣1700 萬元,輾轉透過其所借用之陳秀琴(陳水扁胞妹)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至蔡美利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再由蔡美利於93 4 26 日轉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海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另於93 4 23 日,吳淑珍再用沈孜音之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帳戶匯新臺幣1700 萬元至前述海昇投資公司之帳戶;吳淑珍即以上開方式將新臺幣3400 萬元交予辜仲瑩洗錢,再由辜仲瑩指示邱德馨以不詳管道匯入香港之上海匯豐銀行(HSBCCorebridge Co.Limited 帳戶。嗣於93 1231 日,從前述帳戶將美金50 萬元匯入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帳號12839D 之郭淑珍帳戶(蔡銘哲代吳淑珍向郭銓慶借用之帳戶)內,繼而於94 1 4 日,再匯出美金57 3000 元至上揭郭淑珍帳戶內。旋於94 2 1 日,再由不知情之郭淑珍從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107 3000 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蔡銘杰為協助吳淑珍將貪污犯罪所得款項匯至國外藏匿,而自行提供部分人頭帳戶供用。嗣吳淑珍於94 年間託蔡銘杰將新臺幣500 萬元匯出國外,蔡銘杰乃將新臺幣500 萬元分別存入不知情之其妻陳慧娟及員工陳文彥帳戶;再於94 7 13日,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 號之陳文彥帳戶,將新臺幣125 萬元匯出,另以人頭帳戶轉入楊南平所提供設於香港標準銀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Limited,HK)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內,另於94 629 日及94 7 13 日,再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715 號之陳慧娟帳戶,分別將新臺幣200 萬及175 萬元匯出並以另外人頭帳戶轉入前開香港標準銀行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內。然後於94 7 8 日、94 7 27 日及94 8 23 日,依序從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將美金30025 元、12 萬元、6900 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楊南平部分另行偵辦),嗣蔡銘杰於其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向本署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

 

 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除上述帳戶匯入之相關款項,及從吳景茂在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 號之帳戶合計匯入美金151 1500 元外;另於:

 

 93 10 6 日,從蔡銘哲美林國際銀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帳號16V10260 號帳戶匯入美金58 萬元。

 

 93 12 9 日,從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 Kong)帳號125231 號聯名帳戶,匯入美金176 萬元;93 12 16 日匯入美金44 萬元;946 16 日匯入美金61 5000 元;94 8 11 日匯入美金57 萬元(蔡銘哲匯入款項之來源詳如後述)。總計洗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之款項,加計投資理財之獲利,總數最多為美金2043 1975.28 元。

 

 、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Carman Trading Limited 公司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吳景茂即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之多數款項,陸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新加坡標準銀行之1250811251 15 號帳戶藏匿,兼供投資理財之用:

 

 93 11 12 日,轉入美金373 6486.09 元。

 

 93 11 18 日,轉入美金34 9940 元。

 

 93 11 18 日,轉入美金105 0170.73 元。

 

 93 12 9 日,轉入美金141 0179.04 元。

 

 93 12 23 日,轉入美金44 0166.83 元。

 

 94 1 11 日,轉入美金50 0173.46 元。

 

 94 2 4 日,轉入美金150 0586.33 元。

 

 94 2 14 日,轉入美金107 3930.53 元。

 

 94 4 18 日,轉入美金25 9980.50 元。

 

 94 6 23 日,轉入美金61 5326.46 元。

 

 94 7 22 日,轉入美金3 0059.81 元。

 

 94 8 3 日,轉入美金12 0070 元。

 

 94 8 18 日,轉入美金68 0424.44 元。

 

 93 1011 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791 1184.13元。

 

 Carman Trading Limited 公司帳戶,除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之前揭款項外;另於93 11 22 日從蔡銘哲、林碧婷設於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 號之聯名帳戶匯入美金50 萬元(蔡銘哲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後述)。

 

 、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六、附圖七:海外銀行帳戶資金

流程圖):

 

 受吳淑珍信任而長期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嗣因健康因素而自標準銀行離職,有關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財業務,即改由時任標準銀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負責。後因徐立德於94 年間又自標準銀行離職而轉赴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立德之信任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意隨徐立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旋沿之前模式,於94 9 15 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開戶,帳號為33398 號,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淑珍為有權簽章者。惟因當時已有媒體爆料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帳戶有問題,故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並不同意吳景茂設立信託帳戶,吳淑珍於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僅有以吳景茂名義設立之個人帳戶,而未有信託帳戶。

 

 吳淑珍在前揭時間以吳景茂名義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因其子陳致中業已自美學成返國,故就上開銀行之法律、信託及投資理財等事務,均由陳致中與理財專員徐立德直接洽談處理。

 

 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完成開戶手續後,即依吳淑珍之指示,陸續將原存放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內及Carman Tarding Limited 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全數轉存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

 

 94 12 20 日,自Carman Tarding Ltd 帳戶轉入美金300 萬元。

 

 94 12 20日,自Carman Tarding Ltd 帳戶轉入歐元(EUR159 4616.93 元,折合美金189 3747 元。

 

 94 12 20 日,自Carman Tarding Ltd 帳戶轉入南非幣(ZAR198 6200.61 元,折合美金31 4481 元。

 

 95 3 9 日,自Carman Tarding Ltd 帳戶轉入美金48 7241.45 元。

 

 94 12 月至95 2 月間,自Carman Tarding Ltd 帳戶,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1285 6464 元。

 

 95 3 31 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23 8948.16 元。 95 5 15 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93 7470.58 元。

 

 吳景茂、陳俊英為配合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匯款,復由陳俊英向不知情之陳和昇借用名義,並以陳俊英、陳和昇聯名方式,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帳號32927 號之帳戶供用。嗣蔡銘哲於95 1 24 日,從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201 號帳戶匯美金15 萬元至前述陳俊英、陳和昇聯名帳戶內,再由吳景茂、陳俊英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52 8 日將美金15 萬元匯入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藏匿。

 

 原存放陳俊英、陳和昇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5419125420 號帳戶內之美金35 萬元,於不詳時間轉存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藏放。後因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ust 公司,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 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經當時之調查局長葉盛茂將前述情資陳報總統陳水扁先生。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新加坡之款項遭查覺,乃由陳致中通知理財專員徐立德,經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後,於96 212 日,將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美金35 7562.19 元,全數轉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並於96 2 14 日再轉至黃睿靚在瑞士之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帳戶內藏匿。

 

 、陳水扁、吳淑珍透過蔡銘哲、蔡美利、蔡銘杰及郭銓慶所提供帳戶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八:蔡銘哲、蔡美利、蔡銘杰美林國際銀行、標準銀行、瑞士信貸銀行、大華銀行相關帳戶資金流程圖):

 

 蔡銘哲為隱匿其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之款項,並協助陳水扁、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匯至國外藏放,除幫吳淑珍出面向亦同具洗錢犯意之郭銓慶借用其妹郭淑珍在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香港之摩根史坦利銀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等帳戶供用,並請郭銓慶代覓其他人頭帳戶供作匯款之用外;復自行提供美林國際銀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帳號16V10260 號蔡銘哲帳戶、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0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帳號32201 號蔡銘哲帳戶、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 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香港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Kong)帳號125231 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等銀行帳戶,做為轉匯洗錢之用。

 

 蔡美利與吳淑珍為多年之同學兼好友,其為協助吳淑珍藏匿貪污等犯罪不法所得錢財,而基於洗錢之犯意,除幫吳淑珍自國內將部分犯罪所得輾轉匯至國外,復提供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1 號蔡美利帳戶及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5 號蔡美利、黃接意、黃思翰之聯名帳戶,做為吳淑珍犯罪所得錢財流竄洗錢之用。

 

 吳淑珍為將其與陳水扁在國內共同貪污之不法款項匯至國外藏匿,而請蔡銘哲協助洗錢之情形如下:

 

 93 6 月間,吳淑珍請蔡銘哲將新臺幣4000 萬元匯出國外,旋蔡銘哲商請郭銓慶幫忙匯款,郭銓慶乃借用不知請之董恩賜、李慎一之銀行帳戶,分筆將新臺幣4000 萬元結購美金而陸續匯入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 號之蔡銘哲帳戶內:

 

 93 6 17 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匯美金28 7771.13 元。

 

 93 6 18 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匯美金9 4865.10 元。

 

 93 6 21 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匯美金10 6646.67 元。

 

 93 6 24 日,從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匯美金39 9980 元。

 

 93 6 25 日,從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匯美金29 7156.82 元。

 

 93 8 月間,蔡銘哲又將吳淑珍所交付之新臺幣2000 萬元轉請郭銓慶匯出國外,郭銓慶即向不知情之邱秀貞、洪民伍借用銀行帳戶,將前述新臺幣2000 萬元結購美金匯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 號之蔡銘哲帳戶內:

 

 93 8 31 日,從邱秀貞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結匯美金29 3469.51 元。

 

 93 8 31 日,從洪民伍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結匯美金29 3469.51 元。

 

 94 56 月間,吳淑珍另行交付美金25 6000 元現鈔及美金18 6000 元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部分係馬維辰暨其家人所致送),請蔡銘哲匯出國外,蔡銘哲乃又委請郭銓慶處理。就美金現鈔部分,郭銓慶因係力麗集團負責人,認該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人員常因業務出差,有使用美金現鈔之需要,而自行購入,並簽發: 發票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發票日94 5 26日、金額新臺幣309 萬元;

 

 發票人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發票日94 5 26 日、金額新臺幣309 萬元;

 

 發票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臺灣銀行松江分行、發票日94 5 26 日、金額新臺幣86 5200 元等支票三紙,存入郭銓慶所使用之高雄銀行台北分行帳號238210360812 號之王淇卿帳戶;另由裴慧娟於94 6 1 日先將新臺幣現金86 5200 元存入該帳戶,再隨即自該帳戶提款新臺幣350 萬元匯至其個人在臺灣銀行松江分行開戶而實際提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並於同日結購美金11 1487.73 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 號之聯名帳戶內。另就美金旅行支票部分,郭銓慶則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先於94 66 日分別以王淇卿、林妙如、朱林徽光名義賣出各美金13000 元旅行支票,另以鍾莉燕名義賣出美金1 萬元旅行支票、裴慧娟名義賣出美金1 5000 元旅行支票;繼而又於94 6 15 日及6 23 日分別以邱文珠、林秀玲、連美涓、詹淑津、蘇如妍、裴慧娟名義賣出各美金1 5000 元旅行支票,所得之新臺幣均先匯入賣出旅行支票名義人各自於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所開立而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嗣即於各次賣出美金旅行支票後一、二日內全部匯入前述王淇卿高雄銀銀台北分行帳戶,再分別於94 6 9 日、14日、27 日以提領現金後匯款方式,轉入郭銓慶向不知情之邱秀貞、李慎一、洪民伍等人所借用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各新臺幣300 萬元、340 萬元、381 3407 元,並由邱秀貞、李慎一、洪民伍分別於款項匯入當日即結購美金95833.87 元、10 8181.38 元及12 1533.29 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 號之聯名帳戶內(詳見附圖九:資金流程圖)。

 

 從董恩賜、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及邱秀貞、洪民伍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等帳戶,將新臺幣6000 萬元結購美金匯入蔡銘哲在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 號之帳戶後,蔡銘哲隨即於:

 

 93 7 9 日將其中美金40 萬元匯入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0 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再依序轉匯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 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及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201 號蔡銘哲帳戶,最後於95 1 24 日,將其中美金15 萬元匯進吳淑珍所控管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927 號之陳俊英、陳和昇聯名帳戶內,再轉匯至瑞士信貸銀行新

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3 10 6 日,將其中美金58 萬元直接匯進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4709 號帳戶內藏匿。

 

 93 11 12 日,將美金60 萬元先行匯入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 號之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再連同借用裴慧娟、邱秀貞、李慎一、洪民伍等帳戶匯入之美金442000 元,及郭銓慶為「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案而向吳淑珍行賄之美金273 5500 元等款項,一併轉匯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及Carman Trading Ltd 等帳戶藏匿。

 

 吳淑珍利用其總統夫人之影響力,指示時任內政部長之余政憲,共同違背職務使力拓公司取得「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後,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為交付吳淑珍賄款,乃於93 5 31 日至同年6 16 日之間,將賄款新臺幣9180 9398 元,依當時匯率折合美金273 5500 元,從郭銓慶、郭淑珍、裴慧娟、詹淑津等人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之帳戶,先行匯入郭淑珍在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AG Zurich)帳號12839 號之帳戶內存放。再於93 12 1 日,從前開郭淑珍帳戶,將美金273 5500 元全數匯至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標準銀行帳號125231 號帳戶內(詳見附圖十:郭銓慶為南港展覽館案支付273 5500 美元資金流向)。嗣蔡銘哲復遵從吳淑珍之指示,將前揭賄款,連同透過郭銓慶借用董恩賜、李慎一、洪民伍、邱秀貞、裴慧娟等帳戶而轉匯前述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之相關款項,分別洗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5081125115 號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 帳戶及帳號124709124726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匿:

 

 93 11 22 日,匯美金50 萬元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帳戶內。

 

 93 12 9 日,匯美金176 萬元至吳景茂帳戶內。

 

 93 12 16 日,匯美金44 萬元至吳景茂帳戶內。

 

 94 6 16 日,匯美金61 5000 元至吳景茂帳戶內。

 

 94 8 11 日,匯美金57 萬元至吳景茂帳戶內。

 

 達裕公司得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等人之協助,順利出租出售「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而解決財務危機後,蔡銘哲即在上開案件進行期間,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人向達裕公司實際負責人辜成允收取合計美金1198萬元賄款,並依吳淑珍之要求,為掩飾本件貪污賄款之資金流向,指示辜成允將相關賄款存入其向郭銓慶商借而供洗錢之用之郭淑珍在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帳號12839 號及摩根史坦利銀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 d,Hong Kong)帳號16H3435 號等帳戶內(詳見附圖十一:辜成允為達裕龍潭土地案支付約新臺幣4 億元之資金流向)。

 旋辜成允於:

 

 自93 1 20 日至同年3 2 日止,從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Hong Kong)帳號HK502377872 號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帳戶,匯出合計美金880萬元至郭淑珍在瑞龍銀行之帳戶內。

 

 93 3 1 日,從中國信託銀行香港分行帳號904130011913 號之蔡國嶼帳戶,匯出美金50 萬元至郭淑珍在瑞龍銀行之前開帳戶內。

 

 933 23 日及93 4 13 日,從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帳戶,分別匯出美金150 萬及118 萬元至郭淑珍在摩根史坦利銀行之前述帳戶內。

 

 匯入郭淑珍在瑞龍銀行帳戶及摩根史坦利銀行帳戶內合計美金1198 萬元。除將部分款項匯回國內,用以歸還郭銓慶先前在國內交付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之新臺幣1 億元賄款外,尚應付給陳水扁、吳淑珍之美金600 萬元,則於:

 

 由具有洗錢犯意之蔡美利出借帳戶供用,再於93 5 3日,從郭淑珍在摩根史坦利銀行帳戶,匯美金100 萬元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1 號之蔡美利帳戶內;另於93 5 6 日,從郭淑珍之瑞龍銀行帳戶,分三筆匯出合計美金300 萬元至前述美林國際銀行之蔡美利帳戶內。嗣於93 6 11 日,蔡美利再將合計美金400 萬元匯入吳淑珍控管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 號之Awento Limited 信託公司帳戶內藏匿。

 

 93 5 6 日,從郭淑珍之瑞龍銀行帳戶另匯美金227 5000 元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 號之蔡銘哲帳戶。再由蔡銘哲於93 6 14 日將美金200 萬元轉匯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 號之Awento Limited 信託公司帳戶內藏匿。

 

 至於蔡銘哲受分配之賄款美金238 萬元,則於:

 

 93 4 13 日,從郭淑珍之摩根史坦利銀行帳戶匯美金149 萬元至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5 號之蔡美利、黃接意、黃思翰聯名帳戶內。再於93 4 27 日,將其中一半之美金74 5000 元匯至蔡銘哲在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 號帳戶內存放;另外一半之美金74 5000元,則由蔡銘哲贈予蔡美利,而於同(27)日轉匯蔡美利在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1 號之帳戶內存放。

 

 93 4 14 日,郭淑珍再匯美金89 萬元至蔡銘杰所提供之陳慧娟在美林銀行(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帳號16V10239 號帳戶內存放。

 

 蔡銘哲所收受之前揭賄賂美金238 萬元,嗣由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等人,於97 11 12 日至97 12 4 日間,全數繳交本署扣案。

 

 、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陳俊英等人共同將藏匿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款項洗錢至其他國家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除前述業已輾轉洗至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隱匿之款項外,迄至95 6 月間止,尚有至少新臺幣7 4000 萬元以上之來源不法現金(上開現金來源不法部分另行偵辦中),藏匿在以陳俊英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租用之保管室中。嗣因陳幸妤夫婿趙建銘涉嫌內線交易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即俗稱台開案),社會輿論譁然,且施明德亦發起「反貪腐倒扁」行動,即俗稱紅衫軍倒扁事件。陳水扁、吳淑珍為防藏匿在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中之鉅額現金遭查獲,乃先由陳水扁於95 6 月間,指示時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林德訓,出面洽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團隊成員蔡鎮宇代為處理前述鉅額現金搬移藏匿事宜而遭拒後,繼而由吳淑珍商請杜麗萍(另行偵辦)會同吳景茂及陳俊英等數人,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將鉅額現金新臺幣7 4000 萬元從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搬離他藏。

 

 嗣吳淑珍因觸犯與陳水扁共同詐領國務機要費等罪嫌,而於95 11 3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繼而因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於95 12 5 日及同年12 11 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ust 公司,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 萬元,相關資產疑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並函明希望該洗錢防制中心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審理吳淑珍涉嫌貪污案件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參處,惟當時之調查局長葉盛茂卻將前述情資直接陳報總統陳水扁先生。而陳水扁、吳淑珍為恐藏匿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亦遭發覺,乃與陳致中、黃睿靚共同基於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陳致中、黃睿靚接手處理相關洗錢事宜:

 

 於95 12 15 日,陳致中為出國覓洽理財專業機構人士將藏匿瑞士信貸銀行吳景茂名下之帳款他移,不顧其母吳淑珍甫因國務機要費案件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出庭而昏倒就醫之情,仍於同日下午獨自從臺北搭機出境飛往東京,翌(16)日再由東京入境美國芝加哥轉紐約,後於同年月19 日由芝加哥飛往東京,再於翌(20 日)從東京入境返國,用以隱藏曾從東京飛往美國洽事之行蹤。

 

 嗣陳致中於前述返國翌(21)日,即由來臺之瑞士美林銀行人員前赴台中,協助黃睿靚辦理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Merrill Lynch BankSuisseSAGeneva〉開戶合約等手續。旋於96 2 15 日完成開戶,由黃睿靚以《Sorbona 》及《Sorbona  》等代號,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分別開立帳號464525464528 等二個帳戶供用。

 

 又陳致中、黃睿靚仿前述吳景茂透過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設立Awento Limited 公司與透過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Carmen Trading Limited 公司等模式,由黃睿靚與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簽訂信託契約,委由該銀行於96 5 月間在開曼群島成立掛名之寶昌(Bouchon Ltd.)公司,並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開設帳號467683 之投資帳戶及帳號467722 之儲蓄帳戶,供作信託資產理財之用,並藉以掩飾資產真正所有權人之身分。而上開信託之主要受益人登記陳致中、黃睿靚子女及陳幸妤等人,另上揭寶昌信託公司之帳戶則授權陳致中為代理人,用以控管帳戶內所有資金之流向。

 

 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辦理開戶後,陳致中隨即指示理財專員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於96 2 12 日將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927 號帳戶內之美金35 7562.19 元,全數轉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3398 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再由吳淑珍指示吳景茂簽署取款文件,於96 2 14 日,從前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匯出美金2094 6000 元,於翌(15)日存入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Sorbona  》帳戶內,另於93 3 1 日,再匯出美金14 0232.62 元至《Sorbona  》帳戶內。

 

 寶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開戶後,於96 5 21日,從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之黃睿靚帳戶,轉存美金約1100 萬元至寶昌公司在同銀行467683 帳號之投資帳戶內,另轉存美金1000 萬元至帳號467722 號之儲蓄帳戶內。

 

 又陳致中為分散資金被查獲之風險,另委由設於瑞士蘇黎士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RBS Coutts Bank AG),於96 927 日為陳致中設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Belize 公司,並以陳致中為受益人而在蘇格蘭庫斯銀行開戶,帳下經濟持有權仍屬陳致中所有。嗣陳致中於96 10 間某日,以署名《Evelyn Perkins》之電子郵件通知美林銀行旗下信託公司,撤銷原交付信託資金中之美金1000 萬元,並於96 11 21日,將寶昌公司帳號467722 號帳戶內之美金1000 萬元移轉至陳致中控制之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Coutts BankGalahad Management S.A 帳戶內藏匿。

 

 嗣因《Sorbona  》、《Sorbona  》、寶昌公司及GalahadManagement S.A 等上開帳戶內有鉅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且黃睿靚、陳致中對前述資金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給予相關銀行合情之理由,乃經瑞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前開洗錢嫌疑,而於97 1 9 日查扣(凍結)寶昌公司(BouchonLtd)在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帳戶及Galahad Management S.A 公司在蘇格蘭皇家庫斯(Coutts Bank)銀行帳戶內合計約美金2100 萬元之款項,並向我國司法當局(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而查獲上情(詳見附圖十二:資金流程圖)。

 

 、陳水扁、吳淑珍隱匿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 ed帳戶內剩餘賄款部分(詳見附圖十三:陳水扁、吳淑珍等利用吳景茂、黃睿靚等人名義開立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陳致中、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合計約美金2100 萬元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凍結)之同時,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亦於96 12 12 日及97 1 18 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黃睿靚、陳致中疑涉洗錢之情資,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而上開洗錢犯罪資料復經時任調查局長之葉盛茂於96 12 月至97 12 月間,再度向陳水扁陳報而洩漏之。

 

 陳水扁、吳淑珍在獲悉上情後,明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td.公司帳戶中留存之美金191 8473.44 元,乃收自達裕公司實際負責人辜成允給付之賄款,竟冀圖湮滅前開事證,由陳水扁於97 2 1 日在總統府召見吳澧培(另行偵辦中),告以有筆美金200 萬元捐款可供從事拓展臺灣國際外交之事務,吳澧培乃提供在香港開戶而設在英國之高盛國際銀行(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之四個帳戶,供陳水扁做為匯款之用。旋陳水扁、吳淑珍即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吳淑珍簽署相關文件,於97 2 21 日,從Awento Limited 帳戶各匯美金50 萬元至高盛國際銀行帳號011220357011218401 Angara Enterprises Group Ltd 公司帳戶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公司帳戶內,另匯美金41 8473.44 元至帳號011226859 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 公司帳戶內。陳水扁、吳淑珍二人即以上開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將原留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Limit ed 帳戶內之貪污所得款項美金191 8473.44 元全數匯出,並隨即於97 2 29 日將Awento Limited 帳戶結清銷戶,用以湮滅曾用上開帳戶洗錢之事證。

 

 嗣經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查得上情,吳澧培乃於97 12 4 日,將前揭款項匯回國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7053008399 之吳澧培帳戶內,交由本署圈存查扣。

 

陸、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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