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律師
鄭勝助 律師
被 告 馬永成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吳春美 律師
被 告 林德訓
選任辯護人 徐沛然 律師
彭玉華 律師
李勝琛 律師
被 告 陳鎮慧
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 律師
被 告 李界木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
黃憲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被 告 吳淑珍
被 告 吳景茂
被 告 陳俊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被 告 陳致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 律師
徐明水 律師
被 告 黃睿靚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 律師
林志豪 律師
被 告 蔡美利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蔡銘杰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 律師
被 告 蔡銘哲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郭銓慶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陳水扁
自民國(下同)89 年5 月20 日起至97 年5 月19 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10 任及第11 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並於總統府之國家安全會議下設總統經濟顧問小組;
馬永成
自民國89 年5 月20 日起至95 年61月4 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秘書(89 年5 月20 日至94 年1 月31日)、副秘書長(94 年2 月1 日至95 年6 月4 日)、代理秘書長(94 年12 月17 日至95 年1 月24 日)職務,並自89 年5 月20 日起至94 年2 月28 日止,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林德訓
自民國89 年5月20 日起至97 年5 月19 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編審(89 年5月20 日至93 年6 月16 日)、機要參議(93 年6 月17 日至94 年2月28 日)及機要秘書(94 年3 月1 日至97 年5 月19 日),並於94 年3 月1 日起至97 年5 月19 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陳鎮慧
自民國89 年5 月20 日起至94 年2 月28 日擔任總統府機要科員,並於94 年3月1 日起至97 年5 月19 日止擔任總統府機要專員,辦理機要事項及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李界木自90 年7 月17 日至95年9 月30 日止,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轄之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綜理局務;
以上各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吳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吳景茂為吳淑珍之胞兄,陳俊英為吳景茂之配偶,陳致中、黃睿靚分別為吳淑珍之子媳。
蔡美利為吳淑珍之大學同學,並為蔡銘杰、蔡銘哲之胞姊,蔡美利、蔡銘哲因而與吳淑珍熟識。
郭銓慶則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 號4 樓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綜理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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