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律師

鄭勝助 律師

被 告 馬永成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吳春美 律師

被 告 林德訓

選任辯護人 徐沛然 律師

彭玉華 律師

李勝琛 律師

被 告 陳鎮慧

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 律師

被 告 李界木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

黃憲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被 告 吳淑珍

被 告 吳景茂

被 告 陳俊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被 告 陳致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 律師

徐明水 律師

被 告 黃睿靚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 律師

林志豪 律師

被 告 蔡美利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蔡銘杰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 律師

被 告 蔡銘哲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郭銓慶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陳水扁

自民國(下同)89 5 20 日起至97 5 19 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10 任及第11 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並於總統府之國家安全會議下設總統經濟顧問小組;

馬永成

自民國89 5 20 日起至95 614 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秘書(89 5 20 日至94 1 31日)、副秘書長(94 2 1 日至95 6 4 日)、代理秘書長(94 12 17 日至95 1 24 日)職務,並自89 5 20 日起至94 2 28 日止,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林德訓

自民國89 520 日起至97 5 19 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編審(89 520 日至93 6 16 日)、機要參議(93 6 17 日至94 228 日)及機要秘書(94 3 1 日至97 5 19 日),並於94 3 1 日起至97 5 19 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陳鎮慧

自民國89 5 20 日起至94 2 28 日擔任總統府機要科員,並於94 31 日起至97 5 19 日止擔任總統府機要專員,辦理機要事項及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李界木自90 7 17 日至959 30 日止,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轄之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綜理局務;

以上各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吳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吳景茂為吳淑珍之胞兄,陳俊英為吳景茂之配偶,陳致中、黃睿靚分別為吳淑珍之子媳。

蔡美利為吳淑珍之大學同學,並為蔡銘杰、蔡銘哲之胞姊,蔡美利、蔡銘哲因而與吳淑珍熟識。

郭銓慶則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 4 樓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綜理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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