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水扁為中華民國第1011 屆總統,依憲法賦予總統的職責為外交、國防、兩岸及重大財經事項,總統府另在國家安全會議下設經濟顧問小組,由總統親自主持,可知就重大財經事項之核定,亦屬總統職務上之行為,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李界木為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下稱國科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下稱科管局)局長 (任期90 7 16 日起至95 10 1 ),負責綜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用地徵購與編定、廠商入區投資引進、投資申請評估、審查、廠商建廠規劃及各項園區行政業務管理等事項,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二、緣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33 4 樓之1,下稱達裕公司)為辜振甫、辜濂松兩家族於61 年所成立持股各半之公司,並委由辜啟允負責經營。86 年間達裕公司將辜濂松家族、辜振甫家族與姻親顏文熙家族共同持有之桃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八張犁段868 號等229 筆土地及同段381-1 號等267 筆土地,合計約190 公頃 (1,908,639.69 平方公尺),投入巨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業園區」 (下稱龍潭工業區)。詎開發後招商失利,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財務狀況逐年惡化。至90 12 24 日辜啟允病逝,辜成允概括承受辜啟允所有債務,並接手達裕公司經營時,已留下鉅額保證及借款債務。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之巨額債務,只能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尋求資金解套。故自91 年間起,辜成允即委託辜仲諒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事土地開發及建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認有資力購買如此龐大工業區土地之人必為大企業或大財團,遂赴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 3 號總統官邸,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新臺幣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三、事因92 7 1 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辜成允財務狀況急速惡化,約有新臺幣86 億元債務待清償,資金缺口龐大。經與銀行團不斷協商,銀行團僅允給辜成允1 年之還款延展期間,亦即辜成允須在93 7 1 日前覓得資金清償或為足額擔保,否則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因此辜成允務必在93 7 1 日前將龍潭工業區土地出售求現,始能解達裕公司及其本人財務燃眉之急。


四、92 89 月間經辜仲諒再向蔡銘杰詢問龍潭案土地無法出售之問題何在,蔡銘杰即請辜仲諒安排與地主辜成允會面,俾了解該土地之現況。同時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龍潭案土地市價高達新臺幣90 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計算,佣金應在新臺幣 億元。辜仲諒遂安排蔡銘杰與地主辜成允見面,了解龍潭工業區土地現況,於蔡銘杰離去後,辜仲諒即向辜成允表示:蔡銘杰認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需約新臺幣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五、距蔡銘杰前往拜會辜成允後不久,因蔡銘杰帶蔡銘哲前往辜仲諒辦公室,商談有關本件土地仲介事宜,其間蔡銘哲聽聞其等二人提及:達裕公司願提供新臺幣 億元佣金以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解決財務危機。復因蔡銘哲經常出入官邸,甫自吳淑珍處得知: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村文化二路188 號,下稱廣達公司)為響應陳水扁政府兩兆雙星科技政策,預計投資新臺幣1000 億元,以其子公司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華亞二路189 號,下稱廣輝公司,嗣於95 10 1 日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友達光電為存續公司)名義,擬興建3 TFT-LCD 液晶面板廠及2 座次世代面板廠,有於93 2 1 日前覓得50 公頃以上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建廠之需求,蔡銘哲遂開始思索如何將兩案結合。經詢問友人得知,廣達公司雖曾分別至桃園縣觀音鄉之「桃園科技工業區」及達裕公司「龍潭工業區」勘查,惟因二者均屬民間所有私人開發之一般工業區土地,非政府所有並管理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且廣達公司基於建廠成本考量,不欲自行購地;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土地業已用罄,故廣輝公司之建廠用地,仍懸而未決。蔡銘哲因此思及,龍潭工業區為已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面積達50 公頃以上,可供廣達公司立即建廠之需,如可由政府向達裕公司租購,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既可符合廣達公司於93 21 日在科學工業園區設廠之需求,又可同時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為兩全其美之方案,因此始有本件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園區由國家價購之方案。


六、蔡銘哲有此方案後,遂著手研究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令規定,經拜訪科管局長李界木了解後,雖認成案具可行性,惟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定程序,需科管局初步會勘評估後,送請國科會討論,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核定,過程至少需耗時一年。而龍潭工業區則為已開發之私有土地出售予政府再設置為科學工業園區,此種用地取得方式在先前所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中,尚無先例。因全案涉及法源、都計、環評、水電等層面至為複雜,且龍潭工業區土地售價高昂,更牽涉政府財政負擔及預算編列,能否成案未定。況又有須配合廣輝公司在93 2 1 日動土或達裕公司在93 7 1 日還款期限屆至前辦理完畢之期限,具有高度困難性。除非有極高層公務員以公權力強勢介入,命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全力配合辦理,難盡全功。故當時即思定尋求陳水扁、吳淑珍之奧援。蔡銘哲謀定後,即於92 9 月間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並親向辜成允簡報上開方案。辜成允因面臨巨大債務壓力業如上述,且在達裕公司人員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之過程中,獲悉廣達公司在勘查北臺灣所有可供建廠之用地後,認為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辜成允亦知,單憑達裕公司一己之力,勢必無法於一年內完成納入科學園區之所有法定程序,認蔡銘哲既已與科管局等業務主管機關建立聯絡管道,且其人脈確實可以直通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妻,或有可能利用其政商關係在短期內促成此案,值得嘗試,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賄賂之決意,同意支付新臺幣4億元給蔡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務員行賄事宜,惟要求蔡銘哲應達成下列事項:

 讓政府將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

 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土地;

 所有程序應在93 2 1 日前或至遲在同年7 1 日前完成,以配合廣達公司動土需求或達裕公司償債期限;

 

    蔡銘哲應定期向辜成允回報辦理進度以利管控。至於蔡銘杰,則因為不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相關法令與行政流程,在介紹蔡銘哲、辜成允認識後,即退出本案,嗣後全案即由蔡銘哲負責執行並與辜成允聯繫。


七、92 9 月間某時,蔡銘哲果依其與辜成允之上開決意,進入總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可將廣達公司覓地建廠案與龍潭工業區土地仲介案結合辦理,滿足雙方需求,惟需:由行政院在93 2 1 日前將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並由科管局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土地,廣達公司即得如願在該址設廠。因需在93 2 1 日前辦理完畢,時程緊迫,且涉及數行政機關權責,故本案須仰賴吳淑珍請陳水扁以總統之職權,命各行政機關傾全力配合辦理,始能完成。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臺幣4億元之賄款作為對價。復從蔡銘哲報告得知:此新臺幣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科會編列經費收購後,始能獲得之對價。經吳淑珍考量此案如能順利推動,不但有該新臺幣4億對價可得,復可將廣達公司投資案,作為陳水扁推動兩兆雙星科技政策之重要政績,有利於翌年 (93 )競選總統連任,遂同意蔡銘哲所請,承諾願與陳水扁共同促成本案,並指示蔡銘哲作為與辜成允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溝通之聯絡窗口。從此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等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八、此後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於92 9 月間之某時,向主管本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科管局長李界木表示:中央有意將達裕公司之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供廣達公司設廠,並有意協助廠商取得土地,如可幫忙推動,事成後將可獲贈相當之酬金等語。李界木因日前曾接待吳淑珍以總統夫人身分參訪新竹科學園區,有蔡銘哲全程陪同在場,因此知悉蔡銘哲為吳淑珍之私人特別助理,因而了解蔡銘哲所指稱之「中央」即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詎李界木為貪圖鉅額賄款,遂基於與蔡銘哲共同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允諾蔡銘哲將以科管局局長之職務上地位配合辦理。嗣李界木隨即於92 9.10 月起,承前犯意,要求科管局所屬同仁全速辦理,促成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九、緣於92 10 20 日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主持召開「龍潭科技園區土地評估事宜簡報會議」,李界木及科管局所屬承辦人員均出席會議,會中結論:「 、應優先考量提供園區現有土地如銅鑼基地,使本案單純化,...  、請函詢工業局就其所開發之新竹以北的工業區,有無可供廣達公司需求之土地...  、應讓廣達公司了解,龍潭工業園土地若由政府徵收,本會將面臨諸多問題(園區作業基金的負擔;且政府為單一廠商取得土地之爭議性;以後其他廠商要求比照辦理時如何處理;在園區仍有用地下,為何仍然要買地等),並說服廣達公司由其購買或先租後買龍潭科技園區土地,本會可以協助其爭取合理價格」。國科會並要求科管局儘速提供評估報告,並包括各種方案及財務可行性分析。該結論經國科會提報同年10 27 日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同時兼經建會主委)主持之專案會議,依林副院長會中之指示:「國科會10 20 日之會議結論第四點魏主委之考量非常正確,尤其園區仍有用地下,為何仍要買地,這點非常嚴重,銅鑼有這麼不好嗎?政府從未為一家廠商買下這樣大面積的土地,負面效果有多大,且有幫另一廠商解套的問題,不可僅為廣輝公司建廠時程需求而丟下所有行政資源,所提供的用地若無法配合93 2 1 日之建廠時程,亦應明白告知可建廠之時程」。可見當時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購龍潭工業區土地之方式,將之納為科學工業園區方案。


十、雖李界木知悉國科會及行政院上開立場,惟仍在同年10 月間指示科管局建管組組長許勝昌、科長劉啟玲,朝由科管局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之方式,加速推動廣達公司設廠案。李界木復為縮短地價協商時程,更親自於同年11 314 日兩度赴達裕公司進行協商,並在同月19 日完成「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議書 (草案)」條文用語研議,更與達裕公司、廣達公司達成以先租後購方式陳報行政院之合意。隨即在同年12 2 日,指示建管組科長劉啟玲等承辦人以科管局園建字第0920034193 號函檢附全案資料,報請國科會轉陳行政院核定。


  案經行政院於同年12 8 日收文後,即交由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審議。同年12 15 日,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召集行政院第六組、國科會、科管局、主計處、環保署、水利署、臺灣電力公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達裕公司、廣達公司等業務主管機關舉行幕僚會議,原則同意廣達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然主計處於會中提出科管局作業基金預計於93 年底負債高達新臺幣526 億元,若再支出新臺幣109.5 億元購地,將造成基金財務負擔日趨嚴重,基於政府財政困難之考量,建請廣達公司優先使用國科會銅鑼、路竹基地及經濟部未使用之工業區土地,否決科管局提出之先租後購方案。案經討論後,經建會對於龍潭工業區報編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土地取得方式,提出三種替代方案,請國科會、科管局就各方案進行利弊分析後,續行審議:第一方案即為:依科管局原本陳報之先租後購方案辦理,由國科會報編為科學工業園區,逐年編列預算取得所需用地;第二方案為:由國科會先行將本案第二期土地報編為科學工業園區,第一期土地則由廣達公司自行取得土地後,再依民間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方案與第二方案略同,僅第一期土地改由達裕公司出租予廣達公司,再依同法併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會後李界木見其主張受阻,為說服經建會、主計處,以親筆手諭指示劉啟玲科長以有利於第一方案之方向,製作「龍潭科技園區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分析」表,詳列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購利多於弊,並力陳採行此案並不會造成國家財政負擔,並於同年12 19 日召開之經建會第二次幕僚會議,將劉啟玲依其指示製作之「龍潭科技園區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分析」提出討論。惟在經建會第二次幕僚會議中,李界木前項說法仍無法完全說服與會成員,除第三方案因廣達公司反對而自此排除外,會議結論仍請國科會、科管局就第一、二方案補充資料後續行討論。


  詎李界木於同年12 2 日將全案送請行政院核定前,已知國科會及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均不贊成採用前開第一方案。見其嗣後執意推行之第一方案,果在前開經建會12 15 日及19日兩次幕僚會議中受阻,已知非其職權所能解決,遂轉請求蔡銘哲立即向吳淑珍報告本案在經建會面臨上述之法令及經費之困難,且因廣輝公司僅同意採取第一方案,需地急切,非請陳水扁出面無法解決行政院及經建會反對之問題。經蔡銘哲將此事向吳淑珍報告後,未久吳淑珍即請蔡銘哲通知李界木進入總統官邸,要李界木親自向陳水扁面報本案辦理經過及遭遇之困難。李界木遂於92 12 19 日後至同月31 日間之某日,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進入總統官邸與陳水扁見面,當面向陳水扁報告本案遭遇之難題,陳水扁聽取李界木報告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事後陳水扁得知,行政院在92 12 31 日以院臺科字第09200071145 號函復國科會,雖已核覆龍潭工業區納為科學工業園區在政策上原則可予支持,惟就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程序,應請國科會依據經建會研商會議所提上述二個可行方案,評估政府財政負擔及效益,擇優辦理。故迄92 12 31 日止,科管局、國科會、經建會、行政院對於用地取得方式,究採第一方案或第二方案,仍各有所本,莫衷一是。因見本案仍遲延未決,陳水扁遂在93 年元月1 日至9 日間之某日上午,召集行政院長游錫 、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會商。會議由李界木先行報告經建會就龍潭案用地取得兩方案之看法與疑問,並提出科管局對行政院法令及經費問題質疑之答覆,會中雖有人提及本案外界已有負面傳聞,現在推動第一方案恐影響總統選情等語,惟經短暫討論後,陳水扁仍當場裁示:「該做就要做,不能因選舉或外界有質疑就停頓,龍潭案即採用第一方案,以先租後買方式取得,並指示三個月內需要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就宣告放棄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並囑咐科管局積極辦理。

 

  李界木自上開會後,遂秉持陳水扁前開裁示意旨,在行政院尚未正式核定(93 1 28 日)前之同年1 9 日,即擅以科管局名義與達裕公司先行簽訂「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議書」。事經科管局建管組科長劉啟玲發現,以本案尚未經行政院正式核定採何方案前,科管局不宜先與達裕公司簽約為由,拒絕用印,並向李界木建議應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與達裕公司簽約。李界木乃於同年1 19 日,依總統前開裁示意旨,交代劉啟玲等人就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方案之分析建議,結論應為第一方案即「先租後買」方式,再度提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

 

  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於同日收文後,亦秉持前開陳水扁在總統府之指示,及行政院92 12 31 日前述函文說明第三點意旨,立即在同日召開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廣輝公司之入園申請,同意由廣輝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同日國科會即以931 19 日臺會協字第0930007474 號函陳報行政院,請求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將龍潭工業區核准編定為「科學工業園區」 (又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並建議採行第一方案,即以先租後購方式作為政府辦理龍潭工業區土地取得之方案。

 

  案經不知有總統前開指示之行政院第六組幕僚於93 1 20日收文後,考量如採取先租後購方案,將造成科管局科學園區作業基金財務狀況惡化,建議將全案再交經建會研提意見。事為不知有總統前開指示之行政院副秘書長劉玉山決行後,於同日以院臺科字第0930081266 號函請經建會研提意見。嗣經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發覺,認再送經建會研提意見,將影響建廠時程,且上級已有指示處理方式,為顧及廣輝公司開工之時效,乃在93 1 27 日以口頭要求行政院第六組組長陳德新,將送交經建會研擬之公文撤回,改由第六組逕行簽辦。經逐級層報行政院長游錫 核定後,行政院終於1 28 日以院臺科字第0930081266 號函覆科管局同意採第一方案,將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並准以先租後購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僅要求科管局就土地取得價格與達裕公司積極研商以爭取最有利之條件。

 

  嗣科管局建管組許勝昌、劉啟玲即與達裕公司依法定程序展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議價程序,而於同年2 6 日經租金三次減價及土地售價八次減價之議價程序後,雙方達成以與市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 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0650 元之價格。嗣並於同年月9 日科管局與達裕公司完成簽約程序。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終於共同完成辜成允要求之事項,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

 

  因蔡銘哲在本案進行期間,李界木皆會向其通報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之辦理進度,由其轉知辜成允,俾辜成允得以事先準備匯入賄款,讓其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人向辜成允收受賄款。由於陳水扁、吳淑珍本件所得係屬犯罪所得之賄賂,在臺灣付款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吳淑珍遂指示蔡銘哲以洗錢轉匯他人境外帳戶藏匿為辦理原則。且事先即要求蔡銘哲應向他人借用境外金融帳戶作為洗錢之帳戶。經蔡銘哲徵得友人郭銓慶同意後,郭銓慶與蔡銘哲即共同基於為吳淑珍、陳水扁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所涉洗錢犯行,詳後述),由郭銓慶提供其海外人頭帳戶郭淑珍Clariden Bank Zurich(下稱瑞龍銀行)12839 號及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下稱摩根銀行)16H3435 號等二個帳戶,予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作為海外洗錢帳戶之用。(吳淑珍另利用前開帳戶向郭銓慶收取力拓公司南港展覽館案賄款美金273 5500 元,詳後述),嗣蔡銘哲即依吳淑珍之指示,請辜成允依進度將賄款匯入上開郭淑珍帳戶內。


  93 1 20 日前某日,蔡銘哲因自李界木處得知陳水扁已在總統府會議時裁示全案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購之方式辦理,且科管局已在同年1 19 日呈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中,且可國科會亦於當日審議通過,准許廣輝公司進入科學園區,認為全案已大致底定,即向辜成允通知可開始交付賄款。辜成允即在同年1 20 日,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HK502377872 號帳戶,將第一筆賄款美金30 萬元匯入前開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內;嗣後,同年1 28日因本案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在案,辜成允又於同月30 日以同帳號將第二筆賄款美金3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之後即隨科管局簽約付款進度,在同年3 1 日以蔡國嶼之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Hong Kong 904130011913號帳戶,將第三筆賄款美金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翌日 (3 2 )再以前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前開帳戶,將第四筆賄款美金500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同年3 23 日,續以同帳戶將第五筆賄款美金150 萬元,匯入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戶內;最後一筆賄款美金118 萬元,則是於同年4 13 日,由辜成允以同帳戶匯入郭淑珍之摩根銀行同帳戶內。總計自931 20 日起至4 13 日止,辜成允共支付美金1198 萬元之賄款,以匯款當時之匯率折算約為新臺幣4億元。


  蔡銘哲於前開辜成允交付之美金1198 萬元賄款,陸續匯入郭淑珍帳戶時,即向吳淑珍報告4 億元已在匯進指定帳戶中,請示吳淑珍如何處理賄款。經吳淑珍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賄款,你就拿」。蔡銘哲即向吳淑珍報稱:其需1億元打點相關人員。經吳淑珍同意蔡銘哲所求後,其中約新臺幣 億元即歸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所有;其餘新臺幣 億元吳淑珍允由蔡銘哲統籌分配,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為李界木所得之賄款;其餘約新臺幣7000 萬元則歸屬蔡銘哲。


  陳水扁、吳淑珍收受約新臺幣 億元現鈔及美金600 萬元,合計約新臺幣 億元賄款之流程如下:

 原本吳淑珍指示蔡銘哲以洗錢方式,將其與陳水扁所得之新臺幣 億元賄款匯往其他境外帳戶藏匿。惟於93 2 月間,吳淑珍突以選舉急需大量新臺幣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之新臺幣 億元賄款先匯回臺灣供其使用。蔡銘哲與郭銓慶遂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考量吳淑珍需款孔急,如將新臺幣 億元由境外匯回臺灣使用恐緩不濟急下,由郭銓慶以自有款項先行墊支,並指示不知情之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自93 2 6 日起至4 19 日止,將存放在郭銓慶使用之人頭戶郭淑珍、裴慧娟、洪淑敏、康麗玉、邱秀貞、洪民伍、董恩賜、李慎一等8 人設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以每日提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之方式,將總計新臺幣 億元現金提出後,由郭銓慶交付蔡銘哲 (詳參卷附本署特偵組繪製圖X01-A2,郭銓慶相關帳戶提取現金明細表)。蔡銘哲於領得款項後,即以每箱內裝新臺幣1000 萬元現金之紙箱,逐次送入總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花用。嗣後,郭銓慶再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其中屬陳水扁、吳淑珍所有之新臺幣1 億元,匯回臺灣抵償前開墊支款 (詳後述)

 

 剩餘之美金600 萬元賄款,則由吳淑珍於93 4 月間之某日,指示蔡銘哲以海外洗錢方式,匯往其兄吳景茂 (所涉洗錢犯行,詳後述)以虛設之Awento Limited(下稱Awento 公司)名義在ABN AMERO Bank N.V.Singapore Branch(下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之第7100272 號帳戶存放。蔡銘哲遂依吳淑珍洗錢指示,為掩飾賄款資金流向,提供自己設在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Limited ( 下稱美林銀行)16V-10260 號帳戶為吳淑珍洗錢。另又向其姐蔡美利 (所涉洗錢犯行,詳後述)借用其美林銀行第16V-10261 號帳戶供吳淑珍洗錢所用。而蔡美利因與吳淑珍為多年摯友,知蔡銘哲為吳淑珍私人特別助理,長年為吳淑珍向工商業界處理事務,亦明知蔡銘哲所借用之境外帳戶係要供吳淑珍使用,雖不知吳淑珍海外鉅額資金係來自於龍潭案之賄款,然依其程度與社會常識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吳淑珍使用,為幫助吳淑珍、陳水扁掩飾或隱匿貪污犯罪所得之財物,竟仍基於與蔡銘哲共同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意將其名下之前開帳戶供吳淑珍使用。蔡銘哲、蔡美利、郭銓慶即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於93 5 3 日、6 日前之不詳時間,由蔡銘哲依吳淑珍之指示,請郭銓慶將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內屬吳淑珍、陳水扁所有之總計美金600 萬元 (折合約新臺幣2 億元),匯入蔡銘哲、蔡美利之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存放。郭銓慶果依蔡銘哲洗錢之指示,於93 5 3 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3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再於同年5 6 日,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美金1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同年5 6 日,郭銓慶再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227 5000 元之賄款,匯入蔡銘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其中美金200 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所有,另27 5000 元則為吳淑珍退還給蔡銘哲之墊支款 (詳後述)。蔡銘哲又奉吳淑珍洗錢之指示,於同年6 11 日、14 日,將前開洗錢至蔡美利、蔡銘哲美林銀行帳戶內之美金600 萬元賄款,全數轉入吳景茂前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公司帳戶內。嗣後,吳淑珍再指示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洗錢,令吳景茂將其帳戶內之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之他案賄款,匯入吳景茂在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 新加坡標準銀行)124709 號、第12472 6 號帳戶藏匿,最終則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Suisse) SA- Geneva 467683 號及第467722 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 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 之帳戶,嗣於97 1 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 (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此部份所涉之洗錢犯行,詳後述)。綜上所述,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之新臺幣近 億元賄款,並以前開方式由其等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之境外帳戶藏匿無誤。


  李界木受分配之新臺幣3000 萬元賄款流向如下:

由於吳淑珍已指示本件賄款需以境外交付方式處理,蔡銘哲為支付李界木配得之新臺幣3000 萬元賄款,乃以其自有家中存放之現金,提出其中新臺幣3000 萬元置於紙箱內,於93 34 月間之某時,獨自駕車送往李界木位在宜蘭縣礁溪鄉大忠路100 5 樓之8 住處,並在該址地下室停車場內當場交由李界木收執。李界木即在同年8 17 日,使用其中之新臺幣960 萬元購買宜蘭市民族路366 13 樓之2 房屋,並登記其妻馮昭卿為所有權人,又支出新臺幣300 萬元裝潢該屋;嗣後,於同年10 1 日,以新臺幣100 萬元購買車號5472-HA 號豐田牌CMARY 2000 型自小客車1 (含車款89 9000 元及10 萬元之保險費與領牌費),亦以妻馮昭卿為登記車主;另又以其中之200 萬元,支付馮昭卿以自有資金於94 1 4 日購買之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60 8 樓房屋之裝潢費;餘款新臺幣1440 萬元,其中新臺幣1000 萬元捐贈予各政黨公職候選人作為選舉經費,剩餘新臺幣440 萬元,則存放於其夫妻國內之銀行帳戶供日常生活花用一空。


  蔡銘哲受分配之美金238 萬元賄款流向如下 (因有匯差,故實得約在新臺幣7000 萬元至8000 萬元之間):蔡銘哲與兄蔡銘杰於93 4 13 日前之不詳時地,續討論蔡銘哲所得之前開賄款應如何處理。雖蔡銘杰於全案朝向將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辦理時,並未參與事前謀議,亦無行為分擔,然蔡銘哲認其所以可取得本件賄款,乃因有蔡銘杰最初與辜仲諒間之土地仲介機緣存在,且因蔡銘哲當初自兩人合夥之朝昇建設公司退股時,蔡銘杰有額外給付新台幣500 萬元之退股金,故現分予蔡銘杰美金89 萬元為酬金。蔡銘杰明知該款為蔡銘哲等人因龍潭案向辜成允收取之貪污賄款,卻貪圖該不法利益,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同意收受。蔡銘哲、蔡銘杰又認其等自幼失恃,係由大姐蔡美利勤勞工作撫育成人,為感謝蔡美利養育之恩,而願另贈不知情之蔡美利美金74 5000 元為謝禮。談定後,蔡銘哲即請郭銓慶93 4 14 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89 萬元賄款,轉入不知情之兄嫂陳慧娟 (蔡銘杰之妻)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imith Inc.16V-10239 號帳戶。同年413 日,再請郭銓慶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剩餘之美金149 萬元匯入蔡美利與夫黃接意、子黃思翰開立於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 16V-10255 號帳戶,其中美金74 5000 元,即為前述蔡銘哲、蔡銘杰致贈予蔡美利之謝禮;另美金74 5000 元,為蔡銘哲就本案實際分得之賄款,並在同年4 27 日再轉匯入蔡銘哲之前開美林銀行帳戶。

 

  蔡銘哲於本件辜成允新臺幣4 億元賄款分配完畢後,於93 45 月間之某日,就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內之資金進行結算,意外發現於93 1 29 日有不明之美金350 萬元(約新臺幣 億元,資金來源是否涉及不法,由本署特偵組另案續查)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因與辜成允匯款時間相近,誤認係辜成允所為,並認辜成允超額支付新臺幣 億元,在請示吳淑珍後,吳淑珍同意將該款退回辜成允。雖辜成允自認僅有匯出新臺幣 億元,並未有超額支付之事,然見蔡銘哲堅稱其有誤算,遂同意蔡銘哲退款,並提供其以Lesk Investments Ltd.名義在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137-03162 號帳戶供蔡銘哲匯入。蔡銘哲即請郭銓慶於93 5 12 日,自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戶,將美金18 9960 元匯入辜成允前開帳戶;另於同年5 17 日、19日,將總計美金192 7779.76 (合計約新臺幣7000 萬元。5 17 日匯還美金112 5644.84 元;5 19 日各匯還美金38 7267.31 元、美金33 1677.37 元、美金6 9585. 44 元、美金1 3604.8 )匯入辜成允同帳戶。餘款約新臺幣3000 萬元,則由蔡銘哲以其家中自有現金先行墊付。

 

  至郭銓慶前開為蔡銘哲墊付予吳淑珍之約新臺幣 億元、蔡銘哲為支付李界木賄款而墊付之新臺幣3000 萬元、蔡銘哲為退款與辜成允而墊付之約新臺幣3000 萬元,總計約新臺幣 億6000 萬元,則以下述方式全數退還給郭銓慶、蔡銘哲完畢:

 

 由於辜成允所交付之賄款,最初係全數匯入郭淑珍之上開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蔡銘哲、郭銓慶為自該2 帳戶將前開新台幣 億元墊付款抵償。乃由郭銓慶於93 2 6 日起至同年5 17 日止,指示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陸續以不知情之力麒建設集團員工邱秀貞、郭淑珍、康麗玉、洪淑敏、裴慧娟、洪民伍、李慎一等7 人設在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之帳戶為受款人,自郭淑珍前開瑞龍銀行帳戶所收取之辜成允美金1198 萬元賄款中,將美金300 6600 元賄款 (折合新臺幣1 億零3944 )匯回臺灣與其前開墊支相互抵扣完畢 (詳參卷附特偵組繪製圖X01-A1,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匯回臺灣美金300 6600 元資金流向分析表)

 

 至蔡銘哲所墊付之新臺幣6000 萬元,則由蔡銘哲於93 3 31 日,自郭淑珍前開瑞龍銀行帳戶中,將賄款中之美金1505000 (折合新臺幣約5000 萬元),匯往蔡銘哲與妻林碧婷設在United Overseas Bank,Singapore 2212467730 號帳戶抵償;剩餘約新臺幣1000 萬元,則係自同年5 6 日由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匯入蔡銘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中之美金2275000 (其中美金200 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受分配之賄款,已在同年6 14 日轉匯入荷蘭銀行Awento 公司帳戶,如前述),取出美金27 5000 (折合新臺幣約1000 萬元),於同年7 7 日匯往蔡銘哲所有Lion USA Enterprises Corporation 設在Chevy Chase Bank 091-437256-4 號帳戶內作為個人投資理財使用。

 

 至此,吳淑珍、陳水扁、李界木、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等人,自93 1 月起至同年5 月底止,以郭淑珍之瑞龍銀行及摩根銀行帳戶所收取之辜成允美金1198 萬元賄款及另筆來源待查之美金350 萬元匯款,合計美金1548 萬元,已全數轉出至其等個人帳戶及辜成允指定帳戶而無餘額,蔡銘哲遂將此兩帳戶歸還郭銓慶,日後由郭銓慶、郭淑珍自行支配使用。

 

  案經本署偵查中,李界木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新臺幣3000 萬元,並於97 11 27 日將其所得新臺幣3000 萬元繳回;蔡銘哲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美金238 萬元,並於9712 4 日將其共犯收受賄賂所得美金74 5000 元繳回,並請蔡美利於97 11 25 日將受贈自蔡銘哲之贓物美金74 5000 元美金繳回,蔡銘杰於偵查中自白收受蔡銘哲共犯貪污所得之贓物美金89 萬元,並於97 11 26 日將贈自蔡銘哲之該款全數繳回(另已指令辜成允於97 12 月間將吳淑珍所有,誤退還之贓款新臺幣 億元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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