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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淑珍為中華民國第十、十一屆總統陳水扁 (任期自民國895 20 日起至97 5 19 日止)之配偶;蔡銘哲為吳淑珍大學同窗友人蔡美利之胞弟,吳淑珍並允蔡銘哲對外以「總統夫人特別助理」自居。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2 7 1 日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辦理「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以下簡稱南港案),工程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6 億元,同年月22 日為加速興建期程,採用統包方式,以最有利標辦理本件採購案。故內政部營建署乃依政府採購法第5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6 條第14 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 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本法第56 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之規定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決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格限制等公文書,在招標文件公告前不得洩漏,而有保密之責,合先敘明。

 

二、詎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 4 樓,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 (所涉行賄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案,在得知蔡銘哲與當時之總統夫人吳淑珍熟識後,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故意,於92 7 1 日至同年919 日間之某日,向蔡銘哲表示力拓公司有意承包上開標案,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賄為力拓公司取得該標案,並表明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需取得內政部已圈選確定並保密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 (下稱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等兩份公文書,藉以評估投標之可行性,並以前述之評選委員名單先行賄賂評選委員,俾其等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商,吳淑珍如能為力拓公司取得上開兩份公文書,將在力拓公司得標後給與吳淑珍本件總工程款新臺幣36 億元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約計新臺幣9000 萬元作為對價等語。蔡銘哲遂基於與郭銓慶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絡之犯意聯絡,於92 9 19日前之某日,由蔡銘哲獨自前往臺北市重慶南路2 3 號之總統官邸,又稱玉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上情,並告知郭銓慶願意支付約總工程款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惟其代價需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為力拓公司取得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招標資格限制等2 份公文書,俾利力拓公司取得標案。

 

三、吳淑珍為圖得巨額賄款,遂允諾蔡銘哲其將利用總統夫人之影響力配合辦理,並基於與公務員共同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洩密之犯意,於92 9 19 日前之不詳時間,請時任內政部長之余政憲 (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洩密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至總統官邸密商,吳淑珍明知評選委員名單於公告前,屬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竟指示余政憲將已圈選確定之南港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蔡銘哲,使其得轉交有意投標之廠商,並指示余政憲就南港案相關事宜幫忙蔡銘哲。余政憲即基於與吳淑珍共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當場應允配合辦理。同年9 18 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組正工程司兼建二隊分隊長邱裕哲為製作本案評選委員名單供部長余政憲圈選,而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選出具有建築工程等專長之學者專家共計44 人,造冊詳列其等專長領域,於同日擬具簽呈送請余政憲自其中圈選出正選委員9 名,勾選出備選委員5 名;同年月19 日,內政部簡任秘書陳益昭於同份簽呈中表示:「...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如要公開,應提經委員會,經全體委員同意」之意見,經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審閱後陳送往部長室;余政憲在同日收文後即請營建署署長柯鄉黨(已歿)至部長室討論適當人選,於完成圈選程序後,余政憲即指示知情之友人洪重信 (所共同涉犯之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及洩密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擔任與蔡銘哲間之聯絡窗口,請洪重信安排將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蔡銘哲,並要求洪重信依照蔡銘哲提出之需求辦理,然因余政憲認本件係吳淑珍之私人請託,故曾向洪重信指示轉告蔡銘哲:其個人不收受本件廠商之賄款。同年9 21 日,洪重信以電話與蔡銘哲約定同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南京東路3 255 號兄弟飯店見面,當晚8 時許,洪重信即先以其名義向兄弟飯店預訂房號第528 號客房,並在飯店一樓咖啡廳等候蔡銘哲,俟蔡銘哲依約赴會後,即將蔡銘哲帶往前開客房內等候余政憲,未久余政憲進入該客房內,並將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南港案正、備取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影本提供蔡銘哲抄錄,蔡銘哲當場親手將名單抄錄於紙上,余政憲即將所提示之名單影本收起離去,並由洪重信辦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續。蔡銘哲離開兄弟飯店後,立即電告郭銓慶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3 5 2 樓郭銓慶當時住處附近之伊通公園會面,並於深夜在公園內,將抄錄自余政憲之南港案已圈選確定之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提示予郭銓慶觀看,由郭銓慶當場抄錄,完畢後,蔡銘哲即將其親筆抄錄之名單隨手棄置於路旁垃圾桶。同年9 21 日至10 2 日間之不詳時地,余政憲將內政部營建署某不詳公務員所交付應秘密之南港案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公文書,以白色信封袋密封後,交予不知情之前內政部主任秘書陳鴻益轉交洪重信收執,洪重信即於不詳時間,在兄弟飯店一樓咖啡廳內,將該只密封白色信封袋交給蔡銘哲轉交郭銓慶參考。

 

四、郭銓慶於取得前述評選委員名單後,即指示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 (2 人所涉行賄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以支付每位評審委員前金及後謝各新臺幣50 萬元至100 萬元不等之賄款為對價,請受賄之委員於評選會議中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商。黃維安、蔡尚清即自92 9 21 日起至93 12 月間止,陸續行賄評選委員周家鵬、陳博雅、郭永傑、鄭聰榮、王隆昌、江哲銘、王振英等7 (7 人所涉收受賄賂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並與周家鵬等7 名受賄委員約定不論力拓公司投標條件是否為最優,均應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周家鵬等7 人等於收取賄款後,果於93 1 30 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評選會議中依約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使力拓公司獲得最優先議價地位,並以最終議價金額新臺幣35 9313 5000 元得標。

 

五、郭銓慶因見力拓公司已順利取得南港案,而於93 年年底某日向蔡銘哲表示應交付吳淑珍之賄款已備妥,請提供匯款帳號。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後,吳淑珍即指示蔡銘哲應將所收取之南港案賄款全數匯往吳景茂之境外帳戶藏匿。蔡銘哲即另基於為吳淑珍掩飾、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將自己與不知情之妻林碧婷設在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 Kong(下稱香港標準銀行)125231 號聯名帳戶之帳號提供予郭銓慶。93 12 1 日,郭銓慶即以存放在其不知情胞妹郭淑珍設於Clariden Bank Zurich 12839(A)號境外帳戶內之資金,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案賄款美金273 5500 (折合當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33.5622 元,總計為新臺幣9180 9398 )匯入蔡銘哲、林碧婷上開聯名帳戶,並續遵從吳淑珍指示,將前開賄款併同帳戶內其他屬吳淑珍所有之款項,分次匯往吳景茂基於洗錢犯意而提供予吳淑珍使用之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 Limited, Singapore(下稱新加坡標準銀行)124709 號、第124726 帳戶。再由吳景茂將其帳戶內之南港案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之他案賄款,匯入其他境外帳戶藏匿,最終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 ,Suiss SA- Geneva 467683 號及第467722 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 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之帳戶內,嗣於97 1 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而循線查知上情 (吳淑珍、蔡銘哲、吳景茂、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所涉洗錢犯罪事實,詳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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