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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走過必留下足跡

 

一、陳水扁與吳淑珍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1 415 2395 元;又利用總統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於9293 年間以「先租後購」方式,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價購座落龍潭科技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其配偶吳淑珍及居中牽線之蔡銘哲、當時擔任科學園區管理局長之李界木等人,共同收賄美金1198 萬元(約新臺幣4 億元),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共分得賄款新臺幣1 億元及美金600 萬元;再者,吳淑珍於9293 年間,透過蔡銘哲居間牽線,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並於93 12 1 日收受郭銓慶交付之賄款美金273 5500 元(折算新臺幣9180 9398 元);另外,陳水扁利用總統之職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之款項合計2 9000萬元(此部分另行偵辦中)。是陳水扁暨其配偶吳淑珍就前揭犯罪之不法所得,總計為新臺幣4 9415 2395 元及美金873 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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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淑珍為中華民國第十、十一屆總統陳水扁 (任期自民國895 20 日起至97 5 19 日止)之配偶;蔡銘哲為吳淑珍大學同窗友人蔡美利之胞弟,吳淑珍並允蔡銘哲對外以「總統夫人特別助理」自居。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2 7 1 日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辦理「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以下簡稱南港案),工程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6 億元,同年月22 日為加速興建期程,採用統包方式,以最有利標辦理本件採購案。故內政部營建署乃依政府採購法第52 條第1 項第3 款、第56 條第14 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 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本法第56 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之規定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決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格限制等公文書,在招標文件公告前不得洩漏,而有保密之責,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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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水扁為中華民國第1011 屆總統,依憲法賦予總統的職責為外交、國防、兩岸及重大財經事項,總統府另在國家安全會議下設經濟顧問小組,由總統親自主持,可知就重大財經事項之核定,亦屬總統職務上之行為,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李界木為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下稱國科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下稱科管局)局長 (任期90 7 16 日起至95 10 1 ),負責綜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用地徵購與編定、廠商入區投資引進、投資申請評估、審查、廠商建廠規劃及各項園區行政業務管理等事項,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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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 任、第11 任總統期間,即自89 5 20 日起,至95 8 31 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下同)1 415 2395 元(詳參附表一所示),其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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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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