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2008-12-19
  • 中國時報
  • 【中時小社論】

     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改卸任總統禮遇規定,將原涉貪定讞才取消禮遇,提前到一審判決。

     藍軍說,顧及社會觀感,必須如此修改。綠營則表示,只為陳水扁一人,而修改禮遇規定,擺明是政治追殺。

     老實說,如果國民黨真有「政治追殺」之心,綠營也沒資格喊冤。韓國的元首一爆貪汙案,即公開道歉,然後乖乖地剃光頭,到寺廟靜思悔罪。日本首相涉貪,則退出政壇,從此不再公開露面。

     反觀陳水扁,「海角七億」被國際洗錢組織曝光,還硬拗是「建國基金」,再由吳淑珍頂罪。明明親信與行賄商人都已承認犯行,陳水扁卻還煽動無知群眾干預司法,這樣的卸任總統還在享有禮遇,確實令人憤怒。

     不過,民眾可以宣洩一時的情緒,立委卻不能因一時的情緒,而破壞國家長遠的制度。

     首先,「無罪推定」是法治的基礎,這基礎一崩塌,人權、民主也就毀了。別忘了,二審仍是「事實審」,二審未走完,就表示「真相」還未明﹔未定罪,先處罰,合理嗎?

     再說,卸任元首之禮遇,不只是對他個人的酬庸,也是國安之一環。試想,一審宣判有罪,即撤銷卸任元首之維安,萬一「兩顆子彈」重演,台灣承受得了後續的政治衝擊嗎?維安與監獄間全無空檔,應該更符合國家利益吧?

     尼克森因「水門案」下台後,照享禮遇;像陳水扁這種人格的總統,應會「空前絕後」,有必要為一人而修法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ubao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